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白鳝塘养殖场:
经营者:孔樱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5MA54B0D960
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永联村委会白善塘
我局于2026年5月16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正在从事生猪养殖,养殖产生的液体粪污排入猪舍外的氧化塘贮存,无进一步处理的设施,且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你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于2026年5月16日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白鳝塘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白鳝塘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证据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白鳝塘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白鳝塘养殖场的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向你养殖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连山改〔2026〕1号),责令你养殖场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派出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养殖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已落实整改。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向你养殖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山不罚告〔2026〕1号),告知拟对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当事人收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各项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3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