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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拟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鸿星铸造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工业硅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拟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鸿星铸造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工业硅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2024-01-03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鸿星铸造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工业硅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 年01月03日至 2024 年01月0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德大道东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暨环保监测业务用房

邮编:513200

联系电话:0763-8718065

传    真:0763-8718007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鸿星铸造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工业硅块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鸿星铸造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环评机构

清远市海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从事废硅粉的回收利用,对回收的废硅粉进行造粒、烘干、熔炼、定型加工成工业所需的硅块,仅为物理过程,本项目依托原项目的用地和厂房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为70220m2,总建筑面积为37327m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本项目产能为年产3万吨工业硅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

项目大气污染主要是投料造粒粉尘、烘干粉尘、熔炼粉尘、车辆运输扬尘、堆存、卸料粉尘。投料造粒粉尘含水率较大,不易起尘,并设置雾炮机。烘干粉尘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堆存、卸料粉尘、车辆运输扬尘定时洒水、及时清扫路面、采取了规划路线、对运输物料进行加盖帆布、限制车速并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等措施。大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熔炼粉尘依托现有项目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大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10)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较严值。

二、废水

项目所需用水主要为冷却补充用水,项目感应电炉冷却用水循环使用,该部分冷却水为间接性冷却,没有和物件直接接触,冷却水比较干净,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回用于冷却水补充用水,不外排,项目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冷却水补充水标准限值。

三、噪声

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合理布局;车间墙体隔声、车间隔声;加强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时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限值。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感应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渣外售;废机油交由第三方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本项目的原辅材料均堆存在厂区的固定场所(地面硬底化);沉淀池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避免水池水渗入地下;厂区内应进行硬底化处理,生产车间等区域按一般防渗区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六、生态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做好表土分层堆放和分层覆土,尽量降低对土壤的影响,同时尽量缩短施工期,施工避开雨季,减少期间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影响。运营过程中废气经治理后能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地灌溉,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基本无生态环境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范

1.物料泄漏环境风险事故

在存放物料的油品放置区,设置不渗漏的地基并设置应急物资,以确保任何物质的冒溢、泄漏能被回收,防止泄漏物料流入外部环境。定期对物料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泄漏,并及时切断泄漏源、清理。设定专门的存放区域,安全管理;危废仓设置收集泄漏液的应急措施。

2.火灾爆炸次生污染事故

项目生产车间内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处置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车间工作人员在穿戴防护用品后,启动灭火器,及时救火;若事故严重,应及时请求火警中心协助救火。制定员工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八、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

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

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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