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1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德大道东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暨环保监测业务用房
邮编:513200
联系电话:0763-8718065
附件:关于清远市科尚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混凝土制品5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