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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拟对清远220千伏保城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2023-09-14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根据清远220千伏保城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 年09月14日至 2023 年09月2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住建局大楼

  邮       编:513200

  联系电话:0763-8718065

  传       真:0763-8718007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清远220千伏保城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

建设单位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建设地点

广东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环评机构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220kV保城变电站内,本工程建设内容为保城220kV变电站3#主变扩建工程。扩建3#主变容量1×180MVA,无功补偿电容器组1×2×8.016Mvar;不新增出线。在变电站内预留空地扩建3#主变,不新增,工程动态总投资2023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环境影响

施工期文明施工,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减少或避免产生扬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水环境影响

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利用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生活排水经过处理达标后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

三、声环境影响

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工作,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优先选用低噪音的施工机械。优化施工场地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变电站围墙布置,充分利用距离衰减作用,降低对敏感点的影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变电站运行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影响

施工期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雨、防飞扬等),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按满足当地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经站内垃圾收集系统收集后,定期运至集镇管理部门指定的弃渣场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送至当地生活垃圾转运点交由环卫部门妥善处置。变电站产生的废旧的铅酸蓄电池以及事故产生的事故废油、含油废水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废转移、处置有关规定进行暂存、转移、处置。

五、电磁环境影响

严格按照技术规程选择电气设备,控制配电构架对地距离,以及构架间位置关系应保护一定距离,控制设备间连线离地面的最低高度,配电构架与变电站围墙应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变电站厂界的电磁环境能够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标准。运行期做好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本工程变电站运行期间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分别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4000V/m、100μT的标准限值要求。

六、环境风险

落实主变扩建工程的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杜绝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七、生态环境影响

落实主变扩建工程的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杜绝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八、环境监测

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运行期环境要素及评价因子的变化。监测结果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

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

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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