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德大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邮编:513200
联系电话:0763-8718065
附件: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德大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邮编:5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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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