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山市监罚送告〔2026〕7号
谭思兵:
本局于2026年8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市监处罚〔2026〕2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市监处罚〔2026〕28号)。
主要内容是:对你(单位)未经登记就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罚款206元。罚没款合计:214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市监处罚〔2026〕2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为2026年9月16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胡红连、邓嘉怡 联系电话:0763-8733546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中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山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