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山市监罚送告〔2026〕5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诚体育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6年6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见附表)。

  主要内容是:经现场核查、查询信息系统、邮寄询问函等调查,至调查结束时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属实。上述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局依规定于2026年6月22日公告送达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为2026年7月30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林日金,邓燕华  联系电话:0763-8734315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城中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楼执法股办公室

  附件:3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3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诚体育有限公司

山市监处罚〔2026〕17号

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蚂蚁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山市监处罚〔2026〕18号

3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百年山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山市监处罚〔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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