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电动车经营店销售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获证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已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的蓄电池类型不相符,涉嫌未按规定销售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将其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原装蓄电池(锂电)更换为4个铅酸蓄电池后,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型号、生产企业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CCC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获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事关道路交通安全,将原装蓄电池改为其它类型、型号,未经检测认证安全的,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提高,通过查处此案,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管意义重大,有效警示了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合格证要求的蓄电池配套销售,并进一步维护了电动车市场的安全。
案例二:某菜档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姜的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供货商的材料,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