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
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请各使用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特检院等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并做好检验前有关准备工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因此,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告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法守法,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提前一个月对特种设备进行报检的法定义务;电梯维保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及时申报检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