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建告〔2020〕1号
关于公布2020年度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以及《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我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确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1659.00元。(注:根据统计部门提供,2019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初步统计为24889.00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的,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6、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申请人应是2016年至2020年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县城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件和婚史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6.合法有效的低保、优抚优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复印件;
3.录用或聘用证明材料:
4.毕业证复印件: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审核公示公告
申报家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申报资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受理申请和核查工作,经复核符合准入资格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办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地点和申请时间
1、申请地点: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不设居委会的镇在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2、申报时间: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五、工作保障
该《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变动调整的,再另行公示,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电话:871808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