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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1月3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地震

应急预案

 

 

 

 

 

 

 

 

 

 

 

2026年

 

 

 


目 录

 

1总则 - 1 -

1.1编制目的 - 1 -

1.2指导思想 - 1 -

1.3编制依据 - 1 -

1.4适用范围 - 1 -

1.5工作原则 - 2 -

2组织体系 - 3 -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3 -

2.1.1工作职责 - 3 -

2.1.2组织体系 - 4 -

2.1.3任务分工 - 5 -

2.1.4专家组 - 5 -

3运行机制 - 5 -

3.1监测预报 - 5 -

3.2应急处置 - 6 -

3.3信息发布 - 14 -

3.4恢复重建 - 14 -

4应急保障 - 15 -

4.1队伍保障 - 15 -

4.2资金保障 - 16 -

4.3物资保障 - 16 -

4.4避难场所保障 - 16 -

4.5基础设施保障 - 16 -

4.6平台保障 - 17 -

4.7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保障 - 17 -

5监督管理 - 18 -

5.1预案演练 - 18 -

5.2宣教培训 - 18 -

5.3责任与奖惩 - 18 -

6附则 - 18 -

6.1名词术语 - 18 -

6.2预案管理 - 19 -

6.3预案衔接 - 19 -

6.4预案解释 - 19 -

附件1 - 21 -

附件2 - 26 -

附件3 - 30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迅速恢复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建设平安连山提供保障。

1.2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连山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的管理与组织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相邻省、市、县发生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群众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武警部队、省地震局韶关地震监测中心站(粤北中心站)、民兵应急分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科学、及时、有效”的原则,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2.1.1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IV级地震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县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民兵、武警、预备役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震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县抗震救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县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省地震局韶关地震监测中心站(粤北中心站)及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震后趋势研判;办理县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组织体系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武警连山中队中队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连山金融监管支局、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武警连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局、连山供电局。县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批准。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兼任。

2.1.3任务分工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2。

2.1.4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视情组成县专家组,协助上级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省地震局韶关地震监测中心站(粤北中心站)负责我县各类地震监测信息的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预测预报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县行政区域全部或局部处于预报区时,我县加强应急防御措施。

3.1.3预防行动

根据地震预报意见,相关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震情监视和宏观观测,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排查掌握建筑物抗震能力,推动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检修避难场所相关配套设施;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加强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各类次生灾害风险源的抗震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地震局韶关地震监测中心站(粤北中心站)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先期处置

县指挥部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县水利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附件3)。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开展会商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已掌握灾情、会商研判意见及省地震局初步判定的地震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灾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向县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1)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县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根据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县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县指挥部经县政府同意,报请上级给予支援。

(2)Ⅱ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县指挥部报请总指挥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县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会商,并根据要求派员参加联合值守。

县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县指挥部经县政府同意,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3)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或业务骨干到县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

县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县指挥部经县政府同意,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4)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指挥部先期成立综合信息组、灾情监测组。涉及灾区失联人员搜救或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视情增设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社会治安组、医疗防疫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安排有关负责同志或业务骨干到县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

县指挥部及时将抗震救灾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县指挥部经县政府同意,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县指挥部要求,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市指挥部,实行市、县、镇扁平化联合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视情况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民兵、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集中安置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确保其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韶关地震监测中心站(粤北中心站)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诱发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区域合作

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相邻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8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3.3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4恢复重建

3.4.1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根据《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村(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4.3物资保障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4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避难场所要有明确的标志。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连山供电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管辖电网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水利、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4.7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保障

当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在上级地震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设施是指供水、供电、排水、燃料、热力、供油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6.3预案衔接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山府办函〔202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

2.县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抗震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协助争取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较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依指令组织县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依职责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化工等企业厂区管道除外)保护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4.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事宜。

7.县财政局:根据政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

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8.县自然资源局: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指导灾区环境监测,指导地震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各设施受灾情况。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2.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4.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广东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山分公司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指导灾区政府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对灾区矿山、工贸、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提供震情和灾情速报信息;配合省地震局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评定地震烈度;会同省地震局韶关地震监测中心站(粤北中心站)为地震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7.县国资局:负责协调县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灾区县属企业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县属企业参与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保障灾区食品和包装饮用水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19.县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0.连山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21.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2.武警连山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3.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导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4.县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5.连山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信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加。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民武装部军事科、武警连山中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三、群众安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抓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外省(市)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灾情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土壤等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五、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六、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连山中队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

由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资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连山供电局等参加。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

八、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九、灾害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连山金融监管支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单位参加。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一、恢复重建组

由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国资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助保障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占全县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我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县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我县行政区边线(指县界)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县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我县行政区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我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我县行政区边线外50公里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我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造成显著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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