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森林资源提质增量、森林旅游市场日益旺盛、极端天气增多,我县森林火灾防控任务日趋繁重。为顺应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决定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
近年,由于极端天气气候及民俗用火造成的森林火灾对森林的保护极为不利,为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及扑救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因森林火灾造成对森林的破坏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划定森林防火区。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决定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政策依据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区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将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制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高火险区
将森林防火区内重要生态区域(生态公益林)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具体地段为: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旭山、芙蓉山、犁头山、大风坑、天堂岭等5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石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连山林场、鹰杨关、金子山、小三江马头山、皇后山、太保欧家、黑山等旅游景区周边林地;县城吉田镇生态景观林带等周边林地。
制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
全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制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四)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制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第十六条。在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用火审批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五、处罚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未经审批在进行野外用火,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
七、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