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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LSFG2026003

 

 

 

 

 

山府202616

 

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将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将森林防火区内重要生态区域(生态公益林)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具体地段为: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旭山、芙蓉山、犁头山、大风坑、天堂岭等5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石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连山林场、鹰扬关、金子山、小三江马头山、皇后山、太保欧家、黑山等旅游景区周边林地;县城吉田镇生态景观林带等周边林地。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

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用火审批

根据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本通告已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委托县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六、处罚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未经审批进行野外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七、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2119或0763-871832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年。  

特此通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714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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