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清远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9号),现决定废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山府函〔2021〕31号)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调整由乡镇实施(第二批)的公告》(山府告〔2023〕15号),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