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清远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公告如下:
一、将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共计25项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以自身名义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乡镇一并实施。
二、未纳入本公告范围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实施。对之前交由乡镇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各镇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乡镇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职责,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要持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在公告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质效。
六、乡镇承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时间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实施。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