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186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5年12月27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地涉及吉田镇高莲村新村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4318公顷,其中:农用地2.4318公顷(耕地1.9010公顷、林地0.0865公顷、草地0.230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38公顷)。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24〕9号)标准执行。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3%,留用地面积0.3161公顷,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18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