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FG2025009
山府发〔2025〕14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的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我县对各单位报送的自2020年以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十二届第11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宣布失效、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山府办发〔2022〕6号);
(二)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府发〔2021〕17号)。
二、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24〕35号);
(二)关于设立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的通告(山府告〔2024〕1号);
(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山府办发〔2020〕15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