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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2019年8月,广东省文旅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文旅市〔2019〕129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2023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办函〔2023〕70号》,提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动实施乡村民宿服务认证,培育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打造一批品质民宿。2024年11月11日,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两个标准,启动全省乡村酒店(民宿)等级评定工作,旨在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评定体系,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展开,近年来我县旅游事业发展迅速,民宿产业快速崛起,欧家梯田、黑山梯田民宿集群已初具规模,建成了一批精品民宿。民宿已经成为促进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繁荣地方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安置就业、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增收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经济类型,成为我乡村振兴和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抓手。但是,我的民宿仍然处于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民宿管理工作仍然滞后,对民宿的综合监管较为薄弱,主要涉及公安、消防、市监、卫健等部门,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往往也是“各自为政”“条块割裂”,还没有形成综合监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对民宿发展也还没有建立、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对民宿进行及时有效动态监管尤其是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还不能实现有效的“全覆盖”。

为了规范我县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推动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乡村闲置资源,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助力“百千万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民宿发展实际情况,很有必要在省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民宿定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宿这个新业态的监管范围;完善和明确我县民宿开办要求和开办流程,明确民宿的“进入”“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民宿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或社会资本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闲置学校、闲置厂房、闲置仓库、闲置兵库房、废弃矿场、废弃圈舍等公用物业)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设置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属于本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不适用本细则。民宿客房规模参考《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间(套);包括但不限于民宿、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美宿、山居等。

依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民宿是小型住宿设施。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该社会公众意见提及的“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项目,应归类为出租屋。2024年5月由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GHLA 001-2024《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明确经营用客房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T/GHLA 002-2024《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明确客房总数不少于15间(套)的属于乡村酒店。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明范围或规模的、或设置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宿开办要求和开办流程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受县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

【依据】《广东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九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县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

【依据】《广东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一)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民宿定义

通过多次深入的调研来看,此前行政主管部门、镇街的同志对民宿定义、民宿登记工作理解不同,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不符合要求的民宿

为此,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同时依据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于2024年5月发布的团体标准T/GHLA 001-2024《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T/GHLA 002-2024《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对于乡村民宿单幢建筑客房应不超过14间(套),客房总数不少于15间(套)的属于乡村酒店的定义,清晰地划清范围,让从业者有规矩可守、职能部门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促进我民宿业态健康竞争、良性发展。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宿这个新业态的监管范围和机制

由于对民宿认知存在差异,造成了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依规开展对民宿业态的监管,也造成了不法业者混水摸鱼逃避监管、遵纪守法商家得不到扶持发展的不利局面

为此,依据《广东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县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县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民宿监管工作,规范我县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推动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我县民宿开办要求,从而明确民宿在营销推广方面要遵循的规范

目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便民登记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在核准民宿业态的工商登记时,只能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对不符合民宿定义的经济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并不能主动删除或减少其经营范围;特别是在营销推广上“民宿乱象”频发,造成了民宿业态缺乏“退出”机制。

依据《广东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为此,创新实行民宿名称管理,重新掌握了民宿市场的民宿名称推广主动权。民宿应固定使用一个名称,且需与登记名称一致,民宿名称变更前需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住宿业态不得使用“民宿、客栈、美宿、山居、庄园、驿站、山庄等明显带有旅游民宿特点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有部分民宿是利用废弃的学校建筑、村委会建筑开办的,目前是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用地和规划意见。

(第十一条)依据《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民宿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方面满足相关要求。民宿既有建筑物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单位进行可靠性评估鉴定,确认房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都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根据广东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精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已改为备案,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目前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里民宿的经营范围表述为“经营民宿”。

、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解读途径: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解读,并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解读时间: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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