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库、生物基因库和生物质能源库,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森林在维持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随着秋冬季节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逐渐升高,全县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全县要全面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多措并举抓好火源管控,要将野外火源管控作为预防森林火灾的第一任务,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管护人员,有效管控野外用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此文件,正式启动我县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二、主要内容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的特别防护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本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条件和防火需要,依法决定提前或延后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
1、全县所有林地。
2、禁火区域范围为上述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含3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内有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禁火令》第一、二条是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三条是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四)本禁火令发布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五)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执行;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实施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如本令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