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FG2025007
山府〔2025〕24号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森林防火的特别防护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本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条件和防火需要,依法决定提前或延后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
1.全县所有林地。
2.禁火区域范围为上述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含3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内有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内,违反本令第三条的,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实施执行;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实施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如本令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录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