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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应急组织体系 2

2.1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

2.2指挥部办公室 3

2.3专家组 3

2.4 现场工作组 4

3 疫情分级 4

4 运行机制 5

4.1 监测预警 5

4.2 疫情报告 5

5 应急响应与结束 7

5.1 应急响应原则 7

5.2应急响应启动 7

5.3 应急响应措施 12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12

5.5 应急响应结束 12

6 应急保障 13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3

6.2安全防护 14

6.3 技术储备 15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15

7 善后处置 15

7.1 后期评估 15

7.2 奖励 15

7.3 责任 16

7.4 补偿 16

7.5 抚恤和补助 16

7.6 恢复生产 16

7.7 社会救助 16

8 附则 16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小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人民政府设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指挥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办县委台港澳办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执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知识、处置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

2.3专家组

农业农村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由从事3年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是:

(1)参与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组长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现场工作组成员。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期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发展态势,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 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科学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林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1.2 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疫情监测情况,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 疫情报告

4.2.1 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迅速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小时内将疑似疫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农业农村部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应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1小时内将确诊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确诊通报后1小时内,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接到确诊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4.2.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动物来源、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4 先期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 应急响应与结束

5.1 应急响应原则

确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疫情等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各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启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

5.2.1 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按程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各镇各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在市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

(1)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镇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直有关部门

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a.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管理。

c.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d.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和技术培训。

5.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按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在指挥部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各镇各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在市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县人民政府认定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直有关部门

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人民政府或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指挥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政府和农业农村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镇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县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由县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好调入调出动物及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5.5 应急响应结束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人员组成相对固定,负责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6.1.2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组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订合理的储备物资计划。储备物资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

6.1.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解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财政总预备费。对跨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上级财政可给予补助。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6.1.4 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1.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6.1.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1.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6.3 技术储备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善后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农村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7.2 奖励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8.2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农业农村负责解释。

8.3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同类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响应级别,依照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内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普及防控知识

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有害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县委外办: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外事相关的事务。

县委台港澳办: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台港澳地区的事务,通过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进行联络沟通。

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工作,支持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监控动物产品市场价格。市场主体监督,做好生猪及猪肉市场供给分析研判及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开展疫情追踪溯源。

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将疫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指导事发地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发生疫情时足额保障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防控应急期间保障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经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禽畜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等工作。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物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督促物流运输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定并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查、督导等预防控制措施及突发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对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地区排查;调拨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依据规定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动物疫情;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对疫区解除封锁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内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疫区内人间疫情预防、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关于关闭疫情市场及做好有关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生猪等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严防未经检疫或有可能传播疫病的生猪等动物产品进入餐桌。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置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与野外巡护,对野猪等野生动物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等相关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

武警清远支队连山中队:负责做好中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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