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划定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区域的通告

LSFG2025002

 

 

 

 

 

 

 

山府20251

 

关于划定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

禁燃限燃区域的通告

 

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群众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努力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区域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连山民族小学-石龙嘴水厂-高楼村-连山融媒体中心-连山碧桂园-御庭山庄-县税务局-连山民族食品有限公司-连山高级中学-古县坪移民村-连山职业技术学校-连山变电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珠江燃气有限公司-连山城西加油站-连山第一小学-新村-连山气象局-连山燃料有限公司-夜明珠山庄-连山人民医院-安平小区-福安村-东韵双龙湖酒店-太阳村-丛源雅居-连山民族小学”所围闭区域划为禁燃区。

二、县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燃区”)

结合自治县实际,在禁燃区内设置限燃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出现不良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可启动调整临时燃放时间或取消临时燃放等应急管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临时燃放区域位置

1.连山第一小学门前学子路及锦绣路段;

2.连山文化广场;

3.金山文化广场;

4.戏水广场阶梯观景台。

(二)临时燃放时间

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十四、元宵,共六天。

其中,除夕、元宵燃放时间为20:00至次日0:30;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十四燃放时间为20:00至22:30。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自本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禁燃区域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在禁燃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县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吉田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山府函〔202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区域示意图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示意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附件1

附件1.png


附件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燃放区域示意图

 

附件2.png 

连山第一小学门前学子路及锦绣路段




 


2-1.png

连山文化广场




 

2-2.png 

金山文化广场




2-3.png 

戏水广场阶梯观景台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