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2025年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办、县委台港澳办、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统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和数据局、县林业局、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公路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连山供电局。
有关单位:县委社会工作部。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贯彻县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县减灾委依托县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对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工作组
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县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县减灾委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县减灾办和县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和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县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1)县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发改工信科技商务、教育、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林业、电力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镇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各镇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各镇人民政府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补报。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镇、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6)对于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在4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4.2信息发布
(1)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和各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县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县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含本数)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含本数)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本数)以上或300户(含本数)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含本数)以上,或2万人(含本数)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办立即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镇、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有关镇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省、市、县预算内投资资金;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民兵、武警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对县政府的救灾捐赠款物;县委社会工作部等物资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县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含本数)以上、20人(不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含本数)以上、5000人(不含本数)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本数)以上、500间(不含本数)以下或100户(含本数)以上、300户(不含本数)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含本数)以上、25%(不含本数)以下,或1万人(含本数)以上、2万人(不含本数)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委立即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有关镇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县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含本数)以上、10人(不含本数)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00人(含本数)以上、1000人(不含本数)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本数)以上、300间(不含本数)以下或30户(含本数)以上、100户(不含本数)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本数)以上、20%(不含本数)以下,或5000人(含本数)以上、1万人(不含本数)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有关镇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县范围内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人以上、6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0户以上、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县减灾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区域,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县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县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县级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办立即向市减灾办报告,向相关镇人民政府通报。
5.7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单位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同时,受灾资金使用单位要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县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人民政府将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下旬组织受灾镇辖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2)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4)各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房屋恢复与重建
(1)受灾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3)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镇人民政府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对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的住房恢复重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性综合治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
(8)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1)各镇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覆盖县、镇、行政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设立A、B角,镇的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区域可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7.2资金保障
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安排各级救灾资金预算。
(1)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镇党委、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3物资保障
(1)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严格执行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紧急运输工作。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做好抢险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抢险救援车辆、救助物资、救助设备的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前后,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1)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区域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调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镇支援受灾镇、轻受灾镇支援重受灾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3)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联动保障
县减灾办会同县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灾害救助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各类相关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组织不力、应急处置不当、迟报瞒报灾情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县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县减灾办协调县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4)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山府办函〔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
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县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县委外办:配合做好辖区内外国侨民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县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4.县委台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县遭遇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参与我省与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5.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7.县政府办公室:指导配合受灾镇人民政府做好稳定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保险理赔工作。
8.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负责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组织调出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县场供应和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9.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0.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9.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各镇将受灾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或实施临时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1.县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立法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上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受灾镇人民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5.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管范围内灾后房屋市政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免费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县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公路因灾损毁情况;组织协调全县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县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农村受灾区域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调拨、组织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县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农业受损情况。
19.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指导A级景区、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文化和体育场所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县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上级和县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2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23.县政务和数据局:负责配合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管理工作,为县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24.县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5.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26.团县委:根据县委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定全县共青团防御自然灾害的规划与计划;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期间领导及指导全县青少年社会团体的工作,督促并检查各县直团组织的工作。
27.县科协:参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促进相关知识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
28.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受灾群众、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9.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公路部门抢修管养的公路、桥梁,确保公路通行顺畅。
30.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测监督。
31.县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32.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镇人民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4.连山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工作,修复受损供电局资产设备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