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FG2025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的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我县对各单位报送的自2019年以来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十二届第7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宣布失效、废止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决定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山府发〔2019〕2号);
2.《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垦造水田省建工集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山府办发〔2019〕17号);
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山府办发〔2021〕9号);
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20〕27号)。
二、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19〕26号);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20〕21号);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21〕17 号);
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22〕24号);
5.《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山府〔2023〕13号);
6.《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山府函〔2021〕12号)。
决定宣布失效、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