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府办发〔2015〕56号
吉田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在县城通行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在县城通行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清府〔2014〕136号)的要求,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从而达到淘汰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改善我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限行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本次限行对象是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公交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仪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
三、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从2015年11月1日起,除摩托车、公交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仪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外,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7:00-21:00时禁止进入县城下列道路连线所闭合区域道路以及所划定的道路内通行。即鹿鸣东路、双龙北路、鹿鸣中路、鹿鸣西路、金山路、健康路、健康南、沿江西路、沿江中路;以及滨江西路、滨江中路、滨江东路、上吉南路、上吉桥(详见附图)。
限行区域内国道、省道以及小区道路暂不纳入本次限行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分工,责任到位。
(二)新车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册入户手续;在用机动车办理年审手续前应先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以及黄标车禁止转入连山县城。
(三)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同样执行限行规定,并可在我县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加强机动车限时间和限区域行驶的宣传和引导,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限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派送宣传单张以及悬挂宣传横额,提高人民群众对限行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五)加强机动车限行的劝导教育和行政执法。本实施方案的实施分二个阶段:2015年10月30日24时之前违反限行规定的,以劝阻引导、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不予处罚;2015年11月1日零时起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五、任务分工
(一)县公安局:负责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综合管理,设置限行道路标志牌,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依法进行劝导或处罚;配合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环保检测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及部门协调;联合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展宣传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部署公共交通资源保障工作,确保公交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环保标准。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做好营运车辆环保标志发放、环保检测和限行工作。
(四)县法制局:负责对限行政策和措施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县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以及限行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六、其他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未达到上述标准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达标车型,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今后,县政府将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连山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