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府办发〔201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风貌及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风貌及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3-2025)的有关精神要求,为加强全县城乡风貌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成民族特色浓郁,宜居宜游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域内的一切建筑工程,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政府建筑工程。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内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房屋建筑风貌管理规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立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城乡景观要求,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符合我县民族特色建筑风貌的要求。具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连山民居的特点,并注意庭院空间的处理;
(二)建筑外墙、屋面等外观元素必须符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建筑民族特色化建设指引》的相关内容要求;
(三)注意新旧建筑在整体环境中的相互协调;
(四)原有地形、石阶、古井、古树尽可能保留使用。
第六条 县城莲花村、甲科村、佛子村等自然村以及各镇村的古建筑,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不同等级的古建筑采取相应等级的保护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建筑,采取“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和“修旧如旧”的原则,严格规划、建筑设计审批与施工监督,力求建筑形式、风格和古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县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建筑立面必须严格按照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复的建筑风貌设计。
第八条 县城主次干道的两侧临街面不得设施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供气站、烟囱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九条 建筑物各类管道和空调外挂机等设置应在建筑设计时统一设计,做到美观、协调。
第十条 沿街建筑如需设置安装防盗网,防盗网设置与建筑物窗内侧,且应采用坚固、耐用、防锈材料,保证外观美观,并在防盗网上设置符合消防使用的安全门。
第十一条 临街不得见实体围墙,通透栏杆也应尽量控制,且高度不得高过2.5米。
第十二条 建筑物屋面附设冷却塔、水箱、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须设计永久性遮挡设施,并与具有壮瑶元素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十三条 沿街建筑的商业店面必须按要求统一设计店面招牌、广告预留位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已批复的建筑风貌,县城重要节点及县城重点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风貌,必须严格按照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复的建筑风貌实施,县城规划区其它建筑风貌必须参照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复的建筑风貌实施。各镇公路沿线、集镇及村庄新建建筑风貌,必须符合镇政府批复的街景、新农村的立面设计方案,若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建筑立面应保持整洁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尺寸、形状和位置。
(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橱窗,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或悬挂分体空调机。
(四)改变已统一安装的防盗网位置、尺寸、构造和颜色等。
(五)在建筑物屋面和裙楼的平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第十六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应将审批通过的建筑临街立面施工图和效果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施工公告,房产开发项目应在售楼部将审批通过的能真实反映周边实景的建筑临街立面效果图进行公示,且公示过程须持续到工程竣工之日止。
第三章 建设项目建筑容量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控制性指标,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论证规划控制性指标中的建筑容量指标时,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若该地块暂无规划控制性指标,则必须先做规划控制性指标,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
表1 建筑总容量控制表
用地类型 建筑容量指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用地 |
一类地区 |
≤33 |
≤2.8 |
二类地区 |
≤35 |
≤3.3 |
注:①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3的规定适当调整。
②一类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③二类地区指县城健康路、金山路、市场路、安平路、城中路片区的旧城区,以及上吉路、双龙路、沿江路、滨江路、广德大道建成片区,即金山社区、城吉社区的建成区部分。乡镇指镇区的中心区域,即是目前乡镇的镇区的建成区部分。
(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土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经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表3执行。
(三)表1、表2、表3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四)对未列入表1、表2、表3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1、表2、表3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五)县城中心区、副中心区、镇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执行城镇规划管理区域内的连片农村宅基地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5%~22%。
(六)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
表2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 |
500以下 |
500—2000 |
2000—5000 |
5000—10000 |
|||||||||
FAR |
D |
GAR |
FAR |
D |
GAR |
FAR |
D |
GAR |
FAR |
D |
GAR |
||
低层住宅 |
0.5 |
22% |
48% |
0.52 |
24% |
35% |
0.55 |
25% |
35% |
0.55 |
25% |
35% |
|
居住 建筑 |
多层 |
|
|
|
2.0 |
33% |
30% |
1.8 |
30% |
30% |
1.8 |
30% |
30% |
中高高层 |
|
|
|
|
|
|
4.0 |
28% |
30% |
4.0 |
28% |
30% |
|
一般办 公建筑 |
多层 |
|
|
|
2.5 |
38% |
30% |
2.8 |
40% |
30% |
2.8 |
40% |
30% |
高层 |
|
|
|
|
|
|
6.0 |
38% |
30% |
6.0 |
38% |
30% |
|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 |
多层 |
|
|
|
2.4 |
36% |
30% |
2.5 |
38% |
30% |
2.5 |
38% |
30% |
高层 |
|
|
|
|
|
|
5.5 |
38% |
30% |
5.5 |
38% |
30% |
|
商业 建筑 |
多层 |
|
|
|
2.8 |
42% |
28% |
3.0 |
45% |
25% |
3.0 |
45% |
25% |
高层 |
|
|
|
|
|
|
6.5 |
45% |
25% |
6.5 |
45% |
25% |
|
商住 综合楼 |
多层 |
|
|
|
2.4 |
36% |
30% |
2.5 |
38% |
30% |
2.5 |
38% |
30% |
高层 |
|
|
|
|
|
|
5.0 |
35% |
30% |
5.0 |
35% |
30% |
注:①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②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七)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4的规定。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4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表3 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 |
500以下 |
500—2000 |
2000—5000 |
5000—10000 |
|||||||||
FAR |
D |
GAR |
FAR |
D |
GAR |
FAR |
D |
GAR |
FAR |
D |
GAR |
||
低层住宅 |
0.75 |
40% |
30% |
0.75 |
35% |
35% |
0.65 |
30% |
40% |
0.6 |
28% |
42% |
|
居住建筑 |
多层 |
|
|
|
2.5 |
40% |
30% |
2.4 |
38% |
30% |
2.2 |
35% |
30% |
中高、高层 |
|
|
|
|
|
|
4.5 |
33% |
30% |
4.0 |
22% |
30% |
|
一般办公 建筑 |
多层 |
|
|
|
3.5 |
50% |
20% |
3.2 |
48% |
22% |
3.0 |
45% |
25% |
高层 |
|
|
|
|
|
|
7.0 |
48% |
22% |
6.5 |
45% |
25% |
|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 |
多层 |
|
|
|
3.2 |
48% |
22% |
3.0 |
45% |
25% |
2.8 |
42% |
28% |
高层 |
|
|
|
|
|
|
6.5 |
45% |
25% |
6.0 |
40% |
30%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
|
|
3.6 |
52% |
18% |
3.6 |
52% |
18% |
3.5 |
50% |
20% |
高层 |
|
|
|
|
|
|
7.5 |
50% |
20% |
7.0 |
48% |
22% |
|
商住 综合楼 |
多层 |
|
|
|
3.2 |
48% |
22% |
3.0 |
45% |
30% |
2.8 |
42% |
28% |
高层 |
|
|
|
|
|
|
6.0 |
40% |
30% |
5.5 |
38% |
30% |
注:①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②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表4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
低层建筑(1-3层) |
500 |
300 |
|
多层、中高 层建筑 |
居住(4-9层) |
1000 |
800 |
公建 (10m<H≤24m层) |
1200 |
1000 |
|
高层建筑 |
居住(10-15层) |
2500 |
2000 |
公建(24m<H<50m) |
3500 |
3000 |
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农村地区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对建筑物高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供电线路、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沿市政道路两侧非农村宅基地的新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广德大道、沿江路、滨江路、鹿鸣路、双龙路、上吉路、城中路、金山路沿街连片开发用地超过0.5公顷(包括0.5公顷)的小区,其沿街建筑物控制高度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建筑物高度还应控制在42米以下,沿街15米以后应当控制在51米以下。
第二十二条 广德大道、沿江路、滨江路、鹿鸣路、双龙路、上吉路、城中路、金山路沿街连片开发用地小于0.5公顷的小区,其沿街建筑物控制高度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建筑物高度还应控制在29米以下,沿街15米以后应当控制在39米以下。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接临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高度的控制,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该建筑物与接临土地上建筑物,在建筑外观和体型上协调性来论证其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筑高度控制,如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特殊规定的,在执行城镇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宅基地建筑不超过6层,在执行村庄规划管理范围的宅基地建筑不超过4层。
第五章 城镇规划管理域内配建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二)小三江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表5标准的70%执行。太保镇、永和镇、福堂镇、禾洞镇、上帅镇的镇区范围内的停车位标准按表5标准的60%执行。
(三)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1标准的40%执行。
(四)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1标准的80%执行。
(五)表5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车位数。
(六)综合开发的土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二十六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准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已建成的项目,由于原停车位标准过低造成车位严重不足的,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具备建设停车库条件的,须由建设(开发)单位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可加建停车库。但停车库的建设不得影响地面绿化、空间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项目本身的结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出现子母车位的情况时,子母车位均按一个标准车位计算。小型车停车位尺寸(宽×长)不得小于2.4M×5.2M,停车库的净高不得小于2.2M,小于该尺寸及净高要求的停车位不计算为有效车位。
第二十九条 地下车库地面必须采用耐磨、光洁地面装修材料,不得使用素混凝土或素水泥砂浆作为车库地面装修材料,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章 其他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建筑物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及个人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审核验收。
各镇行政区范围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验收。
表5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单位:位数)
用途 |
分类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 |
自行车 |
备注 |
住宅 |
住宅(含住宅式公寓) |
车位/标准户 |
0.7 |
|
|
商业 |
商铺、综合性商业、批发市场、超市等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 |
|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
星级宾馆(三星以上)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
|
普通旅馆(招待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 |
|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
|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 |
1.5 |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2个装卸货泊位 |
|
办公 |
行政、商业办公楼(含办公酒店式公寓)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 |
|
|
文 体 设 施 |
体育场馆等 |
车位/100座 |
3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3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 |
|
|
|
医疗 |
县级医院、综合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3 |
|
每10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
社区医院、门诊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
|
教育 |
大学、大专院校 |
车位/100学生 |
2.5 |
35 |
|
中学 |
车位/100学生 |
2.0 (4.5) |
25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小学 |
车位/100学生 |
1.5 (5.0) |
1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幼儿园 |
车位/100学生 |
1.0 (5.5)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公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0 |
|
|
注:①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中型车按2.0换算,大型车按2.5换算,铰链车按3.5换算;
②住宅标准户:每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00M2为1标准户;
③建筑面积是指除停车库建筑面积外计容总建筑面积,均不包括停车库建筑面积。
④自行车停车位按1.5M2/车位计,有自行车停车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面积场地。
⑤教育类车位标准为校内自身用车,括号内数字为学校出入口附近临时停车位标准,满足家长接送停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三条 县域内的供电设施等公共线路走廊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公共线路走廊用地,确保公共线路走廊畅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有关指标计算规则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3的计算规则计算,如该规则没有明确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范要求计算。
第三十五条 凡不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复建筑风貌施工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并责令其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建筑风貌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或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违法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诚信体系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各镇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对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附录1:
名词解释
1.一类地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2.二类地区:县城健康路、金山路、市场路、安平路、城中路片区的旧城区,以及目前上吉路、双龙路、沿江路、滨江路、广德大道建成片区,即金山社区、城吉社区的建成区部分。乡镇指镇区的中心区域,也即是目前乡镇的镇区的建成区部分。
3.道路红线: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4.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5.建筑红线: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6.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7.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8.低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9.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4 层至6 层的住宅建筑。
10.中高层居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 层至9 层的住宅建筑。
11.高层居住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 层的住宅建筑。
12.低层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13.多层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4.高层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6.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当室外地平面高度有变化时,应以建筑主入口处的室外地平面高度为准。
17.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者,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室外地平面高度判断标准同上。
18.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9.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0.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21.商住综合建筑: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22.商办综合建筑: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