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府发〔20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14〕5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县政府督查室抓落实工作职能,促进抓落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督查部门抓落实工作水平,确保政府政令畅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全力推动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督查上级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查县政府重大决策,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督查市政府及其领导、县委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督查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和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必须督查的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
(五)督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县政府有关部门答复或办理的议案、提案以及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
(六)督办新闻媒体、内部材料及各界人士、人民群众对本县带有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和建议。
(七)督办网友给县政府主要领导的留言以及省、市交办我县的网友留言。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狠抓督促落实。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促检查,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在落实。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重要会议和文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及时逐一分解立项,量化细化目标,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完成时限、明确质量标准、明确考核要求,并呈送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二)交办。分解立项的督查事项经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下发通知,交由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落实情况。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单位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三)开展督查督办。
1.拟定督查方案。对已分解立项的督查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确定要求督办的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力量,及时开展督办。对县政府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方案,一般要在会议召开后半个月内进行集中督查,随后加强跟踪督查;对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制定督查方案,有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进行督办,无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一般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每季度书面汇总一次落实情况;对县政府有关会议、文件明确要求进行督查的,由县政府督查室制定督查方案,按要求开展督查。
2.督查方案审批程序。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或由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督查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方案,报请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既属于县委,又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或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时要求开展督查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方案,先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再报请县委有关领导、县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
3.开展实地督查。督查方案经审定同意后,县政府督查室要迅速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着力了解决策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措施、经验和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决策、推动工作的建议等。
(四)督查情况报告。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县政府督查室要迅速汇总督查情况,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反馈。报告要重点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落实的意见,为县政府完善决策、推动落实提供依据。
(五)督查情况通报。在督查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形成督查通报。通报要有表扬,有批评,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同意后,在全县予以通报。
(六)督查情况回访。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对相关单位,特别是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就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加督促检查工作的执行力和实效性,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方式方法
第七条 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
(一)电函督查。对于落实比较容易、一般性的常规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去函的方式向承办部门、单位了解承办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要求承办单位报告承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电函督查要注意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有据可查,避免推诿扯皮,误时误事。
(二)会议督查。对于一些需要协调解决的督查事项,可通过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协调会,听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汇报,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督办事项。
(三)现场督查。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以及关系全县发展、涉及民生的重点工作等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开展现场督查。现场督查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群众、暗访、拍照、摄像等形式进行,确保了解第一手材料,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督查事项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督查事项的全面完成。
(五)专项催办督查。对一些工作无进度,或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采取专项催办督查。专项催办督查采取“督办函”的方式进行。
1.对首次督办的工作任务,下发督办函,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
2.对“督办函” 发出后,被督办单位未按标准和要求时限完成或工作滞后的,发出“再次督办函”,并对责任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3.对“再次督办函”发出后,被督办的责任单位工作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发出“警示函”,责令被督办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报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被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组织处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加大督查结果的运用力度。将督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效能监察、组织处理相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依据平时督查结果,提出加减分建议,由县考核办实施。
(一)凡被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大会点名通报表扬、批评或明确要求通报表扬、批评的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调查并根据情况提出通报意见草拟通报文稿,按程序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各类表扬和批评通报同时抄送县考核办。
(二)凡同一项工作被县政府督查室连续通报批评2次,或被下发“再次督办函”督办的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落实执行,结果抄送县考核办。
(三)凡在半年内被县政府督查室累计通报批评2次,或一年内累计被通报批评3次,或某项工作被县政府督查室下发“警示函”进行督办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监察局进行效能监察,县委组织部进行组织处理,同时县考核办依此取消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评选资格,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