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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山食药监〔2015〕10号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股(室、所)、稽查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局班子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梳理,并及时向市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及时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1

责令停产停业(从事违法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2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3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4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5

较大数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6

没收较大数额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