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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我县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大、价值突出,是反映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文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我县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普查可全面掌握我县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科学评价全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内容

普查范围:我县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10月开始,到20161231日结束,并适度提前。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210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普查前期准备,文博单位和试点的普查资料初步收集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31月—201510月):主要是成立机构,制定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培训。重点任务是在抓紧开展试点的基础上,以各镇、各机关为基本单位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县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三)第三阶段(201510月—2016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清府办函〔2013148号文的要求,我县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长:陈  副县长)

副组长:张华洪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福润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局长)

  员:黄晨阳(县发改局副局长

覃忠标(县教育局副局长)

黄忠珍(县民宗局副局长)

阮彩莲(县民政局副局长)

甘海燕(县财政局副局长)

谭志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陶维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副局长)

韦光土(县统计局副局长)

植成业(县史志办副主任)

吴丽华(县档案局副局长)

蒋辉祥(县科协副主席)

陈志兵(中国人民银行连山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负责我县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陶维进同志兼任。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镇政府和县民族博物馆要参照县的做法,相应成立本单位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沟通合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落实此项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三)资料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县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县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普查领导小组责令改正,追究责任。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县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普查档案的备份件,应移交一套给县档案局,作为“密级档案”管理。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四)经费保障。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普查经费管理办法,由省、市和县(市、区)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抓好试点、培训。选择我县文博单位和一镇作为试点,开始进行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以镇域为基本单元,各机关、各镇分别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工作的队员接受相关的普查培训,确保所有受训人员具备参加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六)加强宣传。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可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宣传重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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