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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府发〔20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20134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2013620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听证会听证通过,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制定)

 

单位:元/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小三江镇

26520

20400

9720

27520

8160

说明: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标准按九类区耕地22100/亩、园地17000/亩、林地8100/亩、养殖水面22933.33/亩、未利用地6800/亩的基础上每地类增加20%执行,即耕地26520/亩、园地20400/亩、林地9720/亩、养殖水面27520/亩、未利用地8160/亩执行。

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5.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粤府办[2003]46号文第五条第(八)款第4点执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但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在成林、中幼林内种植桂花树、罗汉松、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的不作补偿。

7.征用耕地范围说明:包含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8.征用园地范围说明:包含果园、桑园、茶园、花圃、药材等其他多年生长作物的园地。

9.征用林地范围说明:包含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10.征用未利用地范围说明:包含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

11.机耕路、集体水渠属村小组集体所有。

二、青苗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元/亩)

水稻

1000

番薯

600

花生

800

香芋

1000

杂芋

700

莲藕

1500

鱼塘

1500

烟叶

1000

木薯

600

蔬菜

1200

糖蔗

900

粉葛

1100

黑蔗(黑皮蔗)

1100

黄豆

800

棉花

1000

马蹄

1500

淮山

1500

生姜

1500

黄花菜

1000

注:本表未尽项目参照表内作物近状情况处理。

     

种类

单位

补 偿 标 准(元)

 

种植2年未投产

投产

1-2

投产

2年以上

沙田柚

50

120

180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5000/亩计算

柑桔

20

50

100

1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亩标准种植的以5000/亩计算

年桔

20

50

100

佛手

50

120

180

 

番石榴

10

50

80

 

三华李

10

50

80

 

木瓜

20

40

40

 

柠檬

20

50

100

4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亩标准种植的以2000/亩计算

无花果

0.6米以下20/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5000/亩计算

0.6-1.240/

1.2-1.550/

1.5米以上、直径

5cm以上150/

沙塘桔

0.5米以下30/

0.5-0.850/

0.8米以上60/

种植4-6100/

种植6年以上120/

           

                                              

                                                   

种类

单位

胸径

5cm以下元)

胸径

5.1-15cm元)

胸径

15.1cm以上元)

黄皮

 

15

35

160

青梅

15

30

90

枇杷

15

60

110

桃树

15

25

60

沙梨

20

35

130

板粟

20

30

200

柿子

15

35

140

枣子

15

35

160

杨梅

20

70

210

布李

20

70

190

芭蕉

1米以上15元,1米(含1米)以下5

 

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果树圆周/3.14),由地面量上第一级分枝为胸径界;1米(含1米)以下果树作幼苗处理;其它果树参照同类型果树补偿。

 

 

 

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桂花树

直径1厘米以下

10

10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1-3厘米

30

4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0/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3.1-6厘米

60

2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200/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6.1-10厘米

120

10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100/亩标准种植的以12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10.1-20厘米

200

5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5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0/亩计算

桂花树

直径20厘米以上

500

2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20/亩标准种植的以10000/亩计算

附注:规格直径1厘米以下及1-3厘米的由地面量上30厘米为直径界;直径3厘米以上的由地面量上100厘米为直径界。

  以上树种指作移植补偿,不作损失补偿。

 

项目

单位

单价()

备注

牛根竹

1.3

未成材0.5

大乐竹

3.2

未成材0.5

水竹

1.3

未成材0.4

撑蒿竹

1.6

未成材0.4

黄竹

0.9

 

单竹

1.3

 

细勒竹

10.0

零散不成墩0.5/

甜竹(大母竹)

5.0

未成材小竹0.5/

粉竹

0.9

 

毛竹

10米以下4/

3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30/亩标准种植的以竹林计算

10米以上8/

笋竹(大竹)

占地0.5平方米以下

40/

60/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亩标准种植的以竹林计算

占地0.5-1平方米

80/

占地1平方米以上

120/

未成材15/

杂竹

已成材2/

胸径3cm以上为成材

竹林

1000

 

杂树胸径5cm以下

1

 

杂树胸径5.1-10cm

6

 

杂树胸径10.1cm以上

8

 

杉树胸径5cm以下

10

胸径2cm以下作幼林处理

杉树胸径5.1-7cm

15

 

杉树胸径7.1cm以上

20

 

油茶树胸径5cm以下

15

 

油茶树胸径5.1-10cm

25

 

油茶树胸径10.1cm以上

35

 

樟树胸径5cm以下

18

 

樟树胸径5.1-10cm

30

 

樟树胸径10.1cm以上

150

 

松树胸径5cm以下

8

胸径2cm以下作幼林处理

松树胸径5.1-10cm

20

 

松树胸径10.1cm以上

30

 

红豆树胸径5cm以下

10

 

红豆树胸径5.1-8cm

15

 

红豆树胸径8.1cm以上

25

 

桉树胸径5cm以下

10

 

桉树胸径5.1-7cm

15

 

桉树胸径7.1cm以上

20

 

三、苗(花)圃、草场补偿标准

(一)松树、杉树和红豆杉等经济苗木只作移植补偿,不作损失补偿,移植每亩15000元。成、中、幼林杉木每亩按200株计。

(二)荔枝、龙眼每亩8000元。

(三)柑桔、橙每亩7000元。

(四)其他绿化苗木每亩6000元。

(五)草场补偿标准每亩2500元。

(六)盆载花木、果树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种植说明:柑、桔、橙、荔枝、龙眼、芒果、杨桃、木瓜、枣、黄皮、番石榴、柿子、柚果、青梅果树常规种植行距规格为(单位:米):

1.一次定植:常用3×374/亩)、3×455/亩)、

3×544/亩)、4×530/亩)规格,也有用2×3111/亩)、4×628/亩)。

2.计划密植:常用2×3111/亩)、2.5×466/亩)、2×483/亩)规格,也有用2×1333/亩)、2×2166/亩)、3×474/亩)规格。

3.立体种植:利用树荫下、树与树之间作苗圃或间作矮杆植物(果园加密)。

4.苗圃规格一般每亩1.2万株以上。

(八)罗汉松、红豆杉补偿标准按桂花树的补偿标准执行;火龙果补偿标准按木瓜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他未尽项目参照邻近植物类别处理。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

单位(/m2

 

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3.1以上

1100

农村住宅内的储物木阁、水泥混凝土楼阁按每平方米补回100元残值。

框架结构(高级装饰)

2.2-3

1080

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3.1以上

950

框架结构(普通装饰)

2.2-3

900

混合结构

3.1以上

850

混合结构

2.2-3

800

石墙混合结构

2.2以上

700

砖木瓦结构

3以上

600

砖木瓦结构

2.2-3

530

泥砖木瓦结构

3以上

430

泥砖木瓦结构

2.2-3

400

砖墙、石墙、石棉瓦、油毡纸

3以上

200

砖墙、石墙、石棉瓦、油毡纸

2.2-3

170

土墙、泥墙、石棉瓦、油毡纸

3以上

170

土墙、泥墙、石棉瓦、油毡纸

2.2-3

140

土墙、泥墙、石棉瓦、油毡纸

2.2以下

110

砖木瓦结构(杂物房)

2.2以上

170

猪舍、厕所指盖有天面计算,其余按围墙计算。

砖木瓦结构(杂物房)

2.2以下

110

简易棚房(厕所、猪栏)

3以上

140

2.2-3

110

2.2以下

80

 

 

 

檐口高度

单位(/m2

 

框架或混合结构

3以上

270

 

框架或混合结构

2.2-3

250

 

砖木瓦结构

2.2以上

180

 

砖木瓦结构

2.2以下

140

 

砖、石棉瓦、油毡纸结构

 

100

 

建宅基地平整费

 

10

 

1.框架结构高级装饰是指:楼地面部分:镶马赛克、彩釉砖、水磨石;外墙部分:镶马赛克、瓷片、云石、花岗岩、彩釉砖;内墙部分:镶彩釉砖瓷片、云石、夹板、喷图、刮塑;门部分:防盗铁门、卷闸门;窗部分:铝合金、钢窗。

2.框架结构普通装饰是指:外墙洗石米、水泥或杉木门窗、水泥沙或阶砖地面,墙身天花抹灰扫白。

其他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已含水泥(阶砖)地面、墙裙、刮塑、其他装饰按实际情况补回差价。

3.凸阳台、外走廊按50%计算面积,封闭式阳台和楼梯按100%计算面积。

4.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1000元。

5.拆迁有合法权的住户,如户主未有新房居住,按该户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补回临时住房费150元,一次性补偿10个月。

6.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每户补偿1000元。

7.电话迁移费一次性补偿300/台。

8.有线电视线路迁移费一次性补偿300/户。

9.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六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前6个月营业额平均数计。

10.室内食用自来水每户一次性补偿600元。室外拆迁自来水管补偿标准:钢管(镀锌管)2寸以上35/米,1.525/米,1.5寸以下15/米;塑料管1.5寸以上6/米,15/米,64/米,43/米。

11.空调拆装费每台补偿200元。

 

 

五、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单价(元)

 

砖砌炉灶

座(单眼)

130

已纳入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的不作零星建筑物补偿,围墙高度以内台地面算起。

座(双眼)

300

座(三眼)

330

煤气炉灶台

80

砖砌水池

立方米

80

石砌围墙

立方米

110

3/4砖砌围墙

平方米

40

1/2砖砌围墙

平方米

30

泥砌围墙

平方米

26

坑渠(红砖水泥)

平方米

15

阶砖地面

平方米

26

 

平方米

40

马赛克

平方米

40

洗米石

平方米

26

红砖地面

平方米

20

水泥地面

平方米

23

石灰地晒谷场

平方米

15

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80

晒谷场

平方米

23

氨水池(容积)

立方米

80

砖砌水井

每米深

200

砖砌大口水井(口径1.5米以上)

每米深

260

手泵小口水井(机钻)

每口

330

手泵小口水井(人工挖)

每口

500

 

每个

3500

可以使用

水泥村道

每立方米

350

 

 

 

六、迁坟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太祖坟

1500

房头坟

800

水泥坟(砖坟)

600

 

5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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