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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山府告〔2013〕4号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等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建成区放养犬只。养犬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县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圈(拴)养,严禁放养。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37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对无牌无证、无拴的犬只,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捕杀,并对事主处以罚款。

二、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不得放养鸡、鸭、鹅、鸽等家禽。已经饲养的,请务必在2013715日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三、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道路两侧、居民小区、单位厂区等闲置场地内种植蔬菜。对已种植蔬菜的,必须在2013715日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将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成区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凡有上述行为的业主、物主,请在2013715日前自行整改及清除完毕,对限期内不清理或不履行义务的,县有关执法部门将依照《公路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从2013716日起将采取统一行动,组织公安、公路、卫生、市政、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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