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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粤财社〔2009142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09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及《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2012147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清发〔2012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县成立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经办银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议、核销坏帐等工作。协调小组按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县同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在该行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今后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予以继续增加安排。

第三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连山户籍,18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自主创业的人员除外)。

其范围包括:

1.自主择业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

3.农村自主创业的人员;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且正常营业的。

(三)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盈利微利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办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根据贷款人的申请,由经办银行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二)对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式创办小企业(包括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经办银行确定具体贷款数额。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期限最长为二年,贷款期满借款人提出展期,经贷款银行同意且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可按规定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从事微利项目及种养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享受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年)计算,经办银行予以适当优惠,视申请人具体情况,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五)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五条  审批流程: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级(社区)人社服务所提出推荐意见,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交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由经办银行按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批意见,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申请人需向就业办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5.创业计划;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第六条  担保基金必须全额存放在经办银行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且在担保项目贷款额没有还清之前,不得转出、提走和清户。

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中经办银行成功放款的贷款作担保。当贷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未还款时,由经办银行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暂时垫支贷款人逾期未还贷款金额的50%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必须采取法律手段追收,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贷款人还款的,经办银行必须及时将垫付金返还给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经协调小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申请。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全力进行催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协调小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贷款,由担保基金负责80%,经办银行负责20%的损失。

第七条  根据财金〔200877号文的精神,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滚存节余就业专业资金,其中: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拔付,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按银发〔2002394号文规定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县财政在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滚存节余就业专项资金,其中:贴息资金)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八条  经办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

对贷款人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待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经办银行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相互协商,为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51231止。而后视中央、省、市政策变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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