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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办法》已经2013427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服务,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人社[2012]2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划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成功率。

二、目标任务

按照《清远市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今年我县成立首个创业县级孵化基地,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具体标准是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20家,孵化成功率在60%以上。确定县城吉田镇“杜玲街”作为我县首个创业孵化基地。

三、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

“杜玲街”位于连山县吉田镇中心市场地带,人口密集、人口流动量较大,地理位置优越。总面积2050平方米,其中商铺面积1175平方米、独立门面47个。

四、方法步骤

(一)入驻条件

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及返乡创业农民工,符合以上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二)孵化基地租金补贴扶持

1.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商铺租金补贴由县财政局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2.补贴标准。按现实际租赁合同结算,每月租金由政府根据铺位租金总额给予每月补贴9610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填写《连山县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个人基本资料,还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考察审核,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批复。获准入驻企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入驻连山县创业孵化基地基地协议》,按要求入驻孵化基地。

(六)管理运行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场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入驻者应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同。

2.不能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及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能随意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将自己孵化场地进行抵押、转租、转借及其他未经允许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有权在孵化期内收回办公场地,停止孵化合作,且相关损失不做任何赔偿。

3.对初期投入的创业个体业主进入孵化基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创业个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个体创业者。

4.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主要功能

1.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

2.免费提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3.加强创业政策的宣传。

(八)主要作用

1.为初始创业者搭建起良好的创业平台。
  2.针对初始创业者创业经验不足以及遇到场地和资金困难的实际,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进行补贴的,援解了创业者资金周转的难题。
  3.创业孵化基地发挥出其培训、创业、就业三位一体的孵化作用,辐射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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