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13年6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和农业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指导我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提高水稻种植户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清远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清农[2013]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利用保险市场机制,有效减少我县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参保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各镇和科农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保险机构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会议及清远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2013-2014年水稻种植保险目标任务如下:
全县早稻种植面积约为4.3万亩,2013年永和镇为我县早稻种植保险试点镇实行全面推进。全县早稻种植保险面积覆盖率要达到20%(约0.86万亩)以上。
2013年全县中、晚稻种植面积约为6.00万亩,覆盖率达到80%(约4.80万亩)。
2014年全县早、中、晚稻种植保险面积覆盖率均达到100%(约10.3万亩)。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和财政补贴办法
根据政策规定,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保险费率为5%,即每造每亩保险费为20元。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补贴保费的80%,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5%,即7元;省财政负担30%,即6元;市财政负担7.5%,即1.5元;县财政负担7.5%,即1.5元。种植户自缴保费20%,即4元。
农户每造每亩缴交的4元,具体收缴方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可参考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托镇、村(片)协保机构组织收缴。由村(片)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农户收取后上缴镇协保机构,由其统一上缴保险机构。
(二)由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银信机构与农户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协议书,确认投保后由经办保险机构提请银信机构统一从农户提供同名账户中扣缴。银信机构按照农户所缴交保费的2%(0.08元/亩)收取手续费,该部分手续费由保险机构承担,从所扣缴的保费当中扣除。
有条件的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可安排适当的资金补贴,以减轻农民负担。
五、实施办法
(一)保险经办机构
经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公开采购招标,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为我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我县辖区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
(三)保险责任与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突发性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20%,旱灾和突发性病虫害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间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期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阳光公司就保险水稻、投保人或会员的有关情况等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明细表。投保人必须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水稻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并于签订保险合同前交清农户应承担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如实申报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协保机构和阳光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水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律不退保。
(六)承保流程
1.各村(片)协保员按阳光公司要求收集农户资料,收取保费,开具代收保费收据,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同名银行账号等情况,并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2.镇协保机构审定各村资料及收取农户负担的保费,汇总报阳光公司,由阳光公司报同级农业局和财政局。
3.采用银信机构代扣保费方式的,以上1、2条中保费收取工作由经办银信机构直接扣划并上缴阳光公司。
4.阳光公司收到承保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后,收取保费,打印保险单和明细表,并交付行政村统一保管。
5.各村协保员将各自然村投保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保险单复印件和被保险农户清单)。
(七)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保险水稻受灾后,农户先向村(片)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阳光公司提供的报案电话0763-3639258、400-735-5555,村协保员登记后向镇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阳光公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受灾时间、受灾地号、受灾户数、受灾面积、预计损失程度及施救措施等。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由阳光公司与镇、村(片)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镇农业部门和镇、村(片)协保机构及农民代表、阳光公司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八)理算与理赔兑现
1.保险水稻已经达到绝产标准的,按水稻生育阶段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金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保险责任终止。
计算公式为:赔付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元/亩)×受灾保险面积(亩)×生育阶段赔付比例%
生育阶段 |
移栽成活-分蘖 |
分蘖-孕穗 |
孕穗-抽穗 |
抽穗-成熟 |
赔付比例 |
40% |
60% |
80% |
100% |
2.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受灾发生部分损失,在农户报案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生物特性,设定合理的观察期。首次查勘时可先行确定出险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待作物恢复生长后,再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同时应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在作物收获前一次性测产定损。
计算公式为:赔付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元/亩)×受灾保险面积(亩)×减产程度%
减产程度(%)=(1-实测总产量/承保总产量)×100%
定损后,阳光公司组织出险地镇协保机构和村协保员将理赔明细表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阳光公司委托相关银信机构,通过农民投保时填写的同名银行账号兑现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六、落实水稻保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策性涉农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政策性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围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中心任务,研究部署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和各镇的水稻保险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确保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在全县全面铺开。
各镇要相应建立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水稻保险工作的具体任务落实、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各村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
(二)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1.由县财政承担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2.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农业局参照清远市级规定制定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备案。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镇政府要积极主动把国家政策性水稻保险这项惠民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分解各个行政村具体工作目标任务,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包点分片负责,督促完成工作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农部门主要负责水稻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督促阳光公司制订有关制度、条款、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核承保面积,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协助阳光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金融部门主要负责推动有关银信机构与阳光公司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在农民保费收缴和赔款支付给予支持。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数据。
阳光公司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四)加强协保体系建设
各镇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3]10号)的要求建立的协保机构负责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推广、实施工作。协助阳光公司办理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具体业务。
镇、村(片)协保机构主要职责是:
1.协调镇相关涉农部门,完成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任务;
2.组织开展本地水稻种植保险宣传发动工作;
3.负责镇村协保人员的聘请、培训和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水稻种植保险的投保、理赔、咨询等相关工作;
镇、村(片)协保员主要职责:
1.根据镇协保机构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水稻种植保险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2.协助开展水稻种植保险投保、理赔等相关工作;
3.参加水稻种植保险业务培训;
镇、村(片)协保员在协助做好协保(收取农户保费、造册、验标等)、协赔(灾害调查、查勘定损等)环节的工作中要发挥重要作用,所需工作经费来源,由阳光公司按照保费收入4-5%标准提取作为协保工作经费,其中支付至经办业务的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县职能部门、镇协保机构的日常运行费用。
承保机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保费用(支付至协保员的费用应转账到协保员的同名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县职能部门、镇、村协保机构开具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供支付费用的承保机构入账。协保员由承办机构代扣代缴劳务收入所得税,获得劳务发票入账。
(五)加强参保宣传
各镇和县科农等有关部门,以及阳光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投保。提倡以行政村(片区)为单位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整村投保。
(六)加强保险培训
县、镇相关部门与阳光公司根据保险各阶段定期举办基层协保员水稻保险知识与操作培训班,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国家、省、市、县的水稻保险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并做好水稻种植保险解惑释疑工作。
(七)加强风险管控
阳光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巨灾准备金,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审计。
(八)加强保险服务
阳光公司要增加基层网点建设,夯实保险基础工作,加强防灾减灾投入,降低灾害损失,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九)加强督查考核
将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定期督办、检查的工作制度。强化对阳光公司的监督,推动其不断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