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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山府办发〔201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212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联系电话:8716632)。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管河道河砂

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公平竞争和有偿开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我县河道河砂开采基本情况

我县境内河流多发源于高山,具有分布广、落差大、流量小、河道窄等特点,河砂储量不多。目前,经审批的采砂点有19个,主要分布在全县5个镇的河道范围内,最小开采量500m3,最大开采量为1500m320121231日全部到期。

二、全县河道河砂规划

根据我县河道河砂实际情况,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禁止乱采滥挖,将全县河道划定为禁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

(一)禁采区

    1.公路桥上、下游各300,人行桥、渡槽上、下游各100,公路路基30范围内;

  2.水文站基本水文断面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

  3.各标段上、下界址各30米范围内;

  4.城镇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区域。

    同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河床超深、砂源枯竭,流势变化较大、影响两岸安全及河堤保护范围内等其他应当禁止采砂的河段均为禁采区。

(二)可采区

除禁采区外,河道河砂开采只能在可采区内进行,开采河段由镇负责组织镇属相关部门、人员,经过调查及实地墈察,确定河砂堆放地点方案,并上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派员联合镇政府人员进行实地墈验,确定河砂开采规划河段,报经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及确定。

(三)禁采期

  1.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

  2.当上游电站水库泄洪时;

  3.桥梁、水利工程以及其它过河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需要时;

  4.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

5.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时段。

三、全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方式

(一)出让方式和期限

根据测算河砂储量,设定投标基价和最高限阶,采用明标明投办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采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办理采砂许可证起止时间为准)。从2013年起,全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每年进行一次。出让有效期内实行出让期限和控制开采量双规定管理,其中任何一条达到则合同终止。开采期间,如遇河势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需要禁止开采的情况,则必须停止开采。

具体的招标方式,详见县水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报名资格和条件

对报名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均可参加投标:

1.符合《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申请人条件;

2.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能够正常执行国家法律和民事责任;

4.有一次性缴交一定保证金能力。

参加投标保证金按每个标段出让费底价的30%缴交,中标后缴纳100%河砂开采违约保证金,期满后,如中标者无违反规定退还保证金。

(三)招投标组织实施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原则上按属地管理为主,河道属地镇的招投标工作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河砂开采权出让费设出让最低价格,若拍卖最高价格不达到确定的出让最低底价,竞拍无效。任一投标人只可参加其中一个标点的投标,获得一个标点的开采权,不得重复投标、中标,否则无效。

3.中标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作弃权处理,重新实行招投标,不退回保证金,所造成损失均自行负责。

4.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一般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两家或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两家及竞标无效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四)税、费缴交和管理

中标者必须及时按规定缴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的税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相关规定最低投标限价2/m3、最高投标限价10/m3,管理费按1/m3收取,以上规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收取的出让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河砂开采权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1.中标后中标者不得将开采权转让及转包他人或设为抵押,否则,依法取消开采权,注销采砂许可证。

2.中标者在开采砂石资源时,有关临时使用道路、堆砂场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民事,自行解决。

3.砂石价格管理由县物价局负责,县水务局、工商局协助管理,中标人应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定价。

4.开采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处理安全隐患,设立警示牌,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凡在采砂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追究中标者责任。期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开采和经营砂石。

五、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成立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县水务局主要负责按照我县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可采区、禁采区和禁采期,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后的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镇政府主要负责辖区内河道河砂开采协调配合工作,做好河道河砂开采民事调解,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公安、法制、水务、工商等各有关单位,在县政府和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开采权公开出让招投标工作,共同抓好我县河砂开采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二)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水务局负责具体的工作。在20132月上中旬,确定河砂开采具体河段,制定河砂开采权出让公开招投标有关资料,3月底前组织完成全县河砂开采权出让公开招投标工作。

(三)全县河道河砂开采均实行公开出让,开采权实行招投标制度。任何以单位、个人的名义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对发现违法采砂活动,坚决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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