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椐省人防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办[2010]23号)和市政府《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清府[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城镇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扩建、改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用途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地级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首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六、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扩建、改建除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工业项目厂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工业区的配套区的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七、对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予以免收。
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九、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十一、人防、规划、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等关。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列入建设计划,不得为其办理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等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