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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8716028)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

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社区“两委干部”是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我县第五届村委会、第四届居委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干部编制数的通知》(山委办〔201113号)文件,核定的在编现职村委会、社区干部。

第三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形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第四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资。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分别为:

个人25%,村、社区10%,镇政府15%和县政府50%

    对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不缴费的,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

第五条  因换届落选或离任等原因不再任职的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其可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继续参保缴费。

第六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在职增减变动等工作。

第七条  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每月5日前划拨到镇政府;个人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直接由镇财政所在财政划拨其月工资中代扣且拨到镇政府,镇政府每月10日前到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费。

第八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在职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审批、镇政府聘任的村、社区计生指导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时,已任职(含曾任职)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允许其一次性补缴199871日后任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按任职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征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出台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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