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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集体缴费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参保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月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简称缴费基数)60%100%150%200%300%五档中的一个档次(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缴费,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补贴。市、县两级政府每月各按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2.5%给予养老保险待遇补贴。

第七条  参保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按年、半年、季或月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费用。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该年度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养老金计发标准

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及政府补贴组成。

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政府补贴由省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部分构成,中央、省转移支付的政府补贴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确定发放。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市、县财政各2.5%)。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参保人死亡,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如需调整补助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及时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至终老。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第十四条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人员生活费等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上述待遇给予保留。

第十五条  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七条  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所在统筹区域或出境定居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不能办理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不愿延缴或趸缴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逐月发放养老保险金,发完个人账户为止。其月养老金计算方法为: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政府补贴。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和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规定领取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不符合两种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选择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享受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补助的同时,享受政府、集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补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应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居)居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属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趸缴月数按申请趸缴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计算。对满7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统一趸缴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或趸缴至满15年以后,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农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五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实施。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健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试点目标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力争在2009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末适龄参保人群覆盖率达40%以上,让群众得到实惠,增加农民收入。

(三)基本原则

1.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4.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拥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二)制度的模式和基本内容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集体缴费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参保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参保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组成。

参保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

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按年、半年、季或月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费用。

对《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趸缴月数按申请趸缴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计算。对满7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统一趸缴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或趸缴至满15年以后,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方式。参保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县内各邮政储蓄银行或信用联社申报缴交。

(四)基金筹集办法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月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简称缴费基数)的60%100%150%200%300%五档中的一个档次(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缴费,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政府补贴。市、县两级政府每月各按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2.5%给予养老保险待遇补贴。

(五)个人帐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2.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所在统筹区域或出境定居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不能办理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不愿延缴或趸缴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逐月发放养老保险金,发完个人账户为止。其月养老金计算方法为: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政府补贴。

(六)养老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2.待遇计发。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及政府补贴组成。

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政府补贴由省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部分构成,中央、省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确定发放。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5%(市县财政各2.5%)。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和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规定领取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不符合两种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选择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继续享受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补贴、补助,同时享受政府、集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补贴、补助。

4.死亡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参保人死亡,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如需调整补助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业务经办与基金监管

(一)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具体业务经办。

(二)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是改善农民生活、增进百姓福祉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与时俱进,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政府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着力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领导,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和取得实效,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劳动保障、财政、法制、民政、公安、发改、国土、人事、农业、广电、人口计生、地税、人民银行、统计、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县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1)县委办、县府办:负责指导试点工作方案、办法、制度、规划的调研与制定,对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2)县委组织部:要结合我县农村基层干部的养老保障实际情况,探索基层老年干部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切实解决好基层老年干部的养老保障问题。

3)县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免费播放宣传。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6)县公安局:协助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其提供全县城乡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7)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实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经办管理工作。

8)县人事局:负责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9)县统计局:负责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城乡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为调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推进覆盖面提供数据。

10)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基层组织对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11)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

12)县民政局:负责回乡务农的退役士兵的服兵役年限等审核、确定工作。

13)各镇党委、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把任务层层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要召开动员大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发动和组织工作。

14)各社会团体组织、县直挂钩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特困人员解决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困难的问题。

五、明确步骤,有序推进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

20093月底前,基本摸索清全县城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基础材料。

(二)测算和出台政策阶段

20096月底,根据调查的基础数据进行了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测算,初步制订出试行办法,并上报审批。

(三)启动准备阶段(20097月份)

1.县劳动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要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的业务制度和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经办流程,充分调动各级机构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基层平台的优势和作用。

2.进行广泛、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全县上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派发宣传单、悬挂横幅宣传标语、入户宣传等,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3.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动员,签订试点目标责任书。

4.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对全县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镇村干部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政策宣传培训,明确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培养一批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骨干力量。

(四)全面实施阶段(20098月起)

20098月,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力争20098月份全面铺开,年底完成40%2010年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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