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规定。
第二条 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各类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征收标准
1.农工商、建筑、社会服务等企业,征收标准按营业(销售)总额1.2‰。
2.外贸企业征收标准按营业(销售)总额0.7‰。
3.征用土、房地产企业征收标准按营业(销售)总额1.0‰。
4.银行金融保险企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征收标准按当期(利息、保险费业务)收入总额1.3‰。
5.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1.0‰。
6.供电企业按年售电力收入总额1.0‰
7.从事水上运输船舶按开票金额1.2‰。
8.从事陆路交通运输的车辆按每吨位每年40元征收。
9.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0.5‰。
10.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注册资金2万元以下(含2万元)征收20元;
注册资金2~4万元以下(含4万元)征收50元;
注册资金4万元以上征收100元;
11.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
第四条 缓缴或减免规定
堤围防护费原则上不予缓缴或减免。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应递交地税部门审核的当年财务报表等资料,向县水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批准。
第五条 征(代)收部门及征收解缴办法
堤围防护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并委托县地税局代征。
堤围防护费征收实行按季缴交。各缴费单位应于季终后十天内缴交,逾期不缴交的,责令限期缴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交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征单位应在季终后十五天内将实收的堤围防护费缴交县财政局专户。
第六条 使用和管理
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县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堤护工程的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包括机电排灌)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行管理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