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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广东省市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处理,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县镇村三级的职责

村委会负责调解本村委会内发生的林权争议,负责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协商解决镇内跨村委会发生的林权争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及县调处办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镇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负责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镇(场)组织协商解决本县镇与镇(场)发生的林权争议,协助县人民政府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县内单位之间以及镇与镇(场)发生的林权争议,负责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县组织协商解决省市县际的林权争议。

村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县调处办分别代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理林权争议协商、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林业、国土、民政、农业、水利、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三、来访来信来电的办理

凡涉及到林权争议的来访来信来电,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的接访接信接电人都必须做好登记、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向本机构主管领导汇报。

凡不属林权争议的来访来信来电,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的接访接信接电人都必须向来访来信来电人告知正确的投诉方向。

凡涉及到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的来信,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都必须指定专人审核办理,并书面回复转办人及来信人。

四、林权争议的立案受理

(一)立案受理条件。

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具体的事实依据的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村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县调处办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及时办理。

(二)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出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时,必须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或土地改革时期至林权争议前能证明林权归属的证据。

3.用万分之一地形图标绘的林权争议四至范围、权属证据范围及经营管理范围图。权属证据界线、经营管理界线及林权争议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

4.能反映林权争议范围经营管理状况的书面事实材料。

5.当事人所在镇村的调解意见或协商会议纪要复印件。

6.身份证、法定代表职务证明及由他人代理的《林权争议调处委托书》。

7.能证明林权归属的证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调处办应当按县镇两级政府各自的职责,指定专人予以审查。

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2)《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3)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4)申请调处的林权争议是否经过申请人所在镇村协商调解;(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6)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份数是否满足办案需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审查人对申请人应交未交的证据材料通知其必须补交,对申请人提交伪造、变造、涂改的证据材料必须依法收缴,对申请人提交不规范的证据材料必须退回加以完善。

(四)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受理决定。

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调处办主管领导应根据审查人提交的《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审查报告》,视案件性质及立案受理条件,分别作出立案受理、暂缓受理、不予受理等。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且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当事各方发出《林权争议立案受理通知书》。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未经申请人所在镇村组织协商调解,或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暂缓受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应当以信访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正确的投诉方向。

五、被申请人的确定与其义务

(一)与申请人提起的林权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无论申请人有无提出均应当列为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除提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答复书》外,还必须提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三)被申请人必须参与并配合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六、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

(一)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必须按“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商调解。

(二)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的职责。

1.当事人属同一村委会的,由所在村委会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报所在镇司法所再进行调解。

2.当事人属同镇跨村委会的,由当事各方所在村委会先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镇司法所再进行调解。

3.当事人跨镇(场)的,由当事各方所在镇司法所先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调处办再进行调解。

4.当事人属跨县以上或当事一方为省市县属单位的,由县调处办负责组织协商或调解。

(三)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的配合。

1.各村镇必须及时掌握林权争议苗头,并定期不定期地逐级向镇政府、县调处办书面报告。

2.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镇必须与上一级调处机构保持联系,及时通报调处情况。

3.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当事人所在镇村必须支持与配合县调处办及镇司法所的调处工作,县调处办、镇司法所应当对当事人所在镇村的调处工作给予指导。

4.林权争议调处完结后,当事人所在镇村调处机构,应将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书报县调处办备案。

(四)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的要求。

1.林权争议发生后,各级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向当事各方发出《关于成立XXX林权争议调解处理小组的通知》,书面指定专人全程负责该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2.各级调处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林权争议调处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写调解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3.各级调处机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调解工作计划,组织当事各方进行现场踏查,确认林权争议的地名、座落、四至、面积、林种、蓄积、树龄及界线走向,以上内容由技术人员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标绘,并由当事各方代表签名确认。

4.林权争议范围确认后,各级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下达《林权争议维持现状通知书》,告知当事各方履行维持现状的义务、擅自进入争议林地经营管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各级调处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现场踏查情况以及林权争议必须确认的问题列成书面提纲,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召开会议进行核实。将会上当事各方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的材料作为处理的证据材料;将会上当事各方分歧较大或办案人员有疑问的问题整理出来待后查证。

6.各级调处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材料核对情况、现场踏查及调查的情况,写出案情分析材料并提出协商或调解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召集当事各方协商或调解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各方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各方签订《林权争议调解终结书》;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各方形成《林权争议协商会议纪要》。

案情分析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1)立案受理的基本情况;(2)调查取证取得的事实证据材料;(3)当事各方持有的权属证据;(4)办案人员的看法;(5)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6)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跨村、跨镇(场)或跨县的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村委会的主要领导、镇(场)分管领导、县调处办的主管领导必须按县镇村三级职责亲自参与。

七、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一)镇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经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协商并经镇司法所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县内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经当事人所在镇组织协商并经县调处办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由当事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主办人必须写出处理决定草案和作出行政处理的说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交镇长审批。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理,直至法律顾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为止。

(四)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主办人必须写出处理决定草案和作出行政处理的说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呈县调处办及县法制局领导审核后交县领导审批。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理,直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为止。

(五)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出决定的原因;(2)作出决定的目的;(3)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4)拟采取的措施;(5)标绘包括争议范围、经营管理范围、争议各方权属证据范围、拟采取的权属分界线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六)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或名

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2)争议的主要事实;(3)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与依据;(4)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处理决定事项。

(七)行政处理决定附图要求:(1)将决定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面积标绘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2)界线走向文字表述与附图的界线走向、面积等吻合一至;(3)标明是关于哪一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的附图;(4)说明该附图与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注明地形图出处及图幅。

(八)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

八、林权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不服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及其送达

(一)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

1.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答复书;

2.当事人或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授权委托书;

3.林权争议立案受理通知书,林权争议暂缓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立林权争议调解处理小组通知书;

5.林权争议维持现状通知书;

6.林权争议协商调解协议书;

7.林权争议协商调解终结书;

8.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

9.林权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书;

10.林权争议行政判决书。

(二)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的送达

1.以村委会名义作出的由村委会送达;以镇人民政府或司法所名义作出的由司法所会同村委会送达;以县人民政府或调处办名义作出的由调处办会同当事人所在镇司法所送达。

2.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1)送达人可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必须办理送达回执;(2)法律文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领的,可由在场见证人办理留置手续;(3)特殊情况的可采取挂号邮寄形式送达,但必须以邮件汇票作凭据。

3.林权争议法律文书送达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十、林权争议调处生效结果的执行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组织当事各方实地测定林地权属界址、界线和面积,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发放林权证书。

十一、案卷材料的管理

林权争议调处完结后,各级调处机构应根据《档案法》将宗卷整理归档。 

十二、本操作规程由县调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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