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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扩大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810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的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        增加补偿范围

纳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病种从11种增加到17种。分别是(一)肝硬化失代偿期;(二)癌症(放化疗);(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系统性红斑狼疮;(六)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七)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八)脑中风后遗症;(九)心肌梗塞恢复期;(十)高血压(III期);(十一)糖尿病;(十二)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十三)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十四)类风湿关节炎;(十五)珠球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六)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十七)血友病。

以上17种特殊病种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20%,年内累计报销补偿最高上限为3000元,报销时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以往病史病历证明。患者既住院又门诊的,可分别按住院和门诊的规定补偿,但在有效年度内两项累计报销补偿最高上限为50000元。

二、本补偿范围从200941日起执行。

 

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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