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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卫办200940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扩大受益面,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补偿范围

将原来“参合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时随母亲享受一次补偿”改为“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其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二、认真执行公示制度

(一)补偿情况公布内容:包括姓名、住址(乡镇、村)、入住医院、住院时间、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等。

(二)公布形式:以村为单位排列公布。

(三)公布地点:县政府公共网站、镇政府、卫生院、村委会、卫生站。

(四)公布时间:每月公布一次。

三、本补充意见从200951日起执行。

 

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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