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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6年度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划定公告

  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5〕2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结合我县河道河砂蕴藏、水情、水环境、河床演变、工程安全等情况,现将我县2026年度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划定公告如下:

  一、可采区: 

  序号

  河流名称

  可采区名称

  可采区范围

  长度(km)

  1

  太保河

  鹿鸣关上游采区

  从永接村上游2000 米起至 3327 米

  1.327

  2

  大滩河

  鱼村上游采区

  从鱼村上游300米起至上游733 米止

  0.433

  3

  大滩河

  步头下游采区

  从步头村起至下游 1266米止

  1.266

  4

  永丰河

  平岭上游采区

  从新寨大桥下游 1000 米起至下游1199 米止

  0.199

  5

  太保河

  莲塘村委会

  横水村教堂采区

  莲塘村委会横水村教堂下游 100 米至 200 米

  0.1

  说明:本表中未标示桥梁、水陂上下游禁采区,此类禁采区按有关规范确定。

  二、禁采区

  可采区范围外的河道干支流均划为禁采区。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清淤疏浚作业

  上述河道禁采区河段如因河流综合治理等具有清障疏浚需求的,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清淤疏浚方案为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禁止采砂范围进行清淤疏浚的,还需征求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部门的同意,否则同样禁止开展清淤疏浚作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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