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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县级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LSFG2024005

 

 

 

 

 

山府办发20241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县级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县级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第70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残联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5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县级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国务院颁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3〕1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7年,建立与连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户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同时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孤独症儿童须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训练方可享受县级资金救助补助,不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不列入享受县级资金救助补助范围。其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原则上在连山康复,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到经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可享受县级资金救助补助。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康复训练

1.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补助标准为:县级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县级补助200元/人·月。结合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实际,如有开展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项目即实施县级康复救助补助;如无开展则不实施救助补助。县残联负责汇总上一年度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经县残联审核同意经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向县财政申请核拨经费。

2.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本级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3.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六条  县、镇残联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辖区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2.县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由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县残联应安排孤独症儿童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服务;符合康复条件的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及时转介至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2.县残疾人康复中心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县残联须通知在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及时将服务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对接工作。

4.县残联应做好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工作。

(四)结算

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送县财政部门核准和审批,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到残疾儿童个人银行账户,在救助学年度结束前,县财政部门应将救助经费据实拨付完毕,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按程序报批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九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