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一经济合作社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沙田村井头村,山府集用(2012)第1825004003067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沙田村井头第一经济合作社 2025年 11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