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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连山县太保镇中心卫生院)

  连山县太保镇中心卫生院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太保镇太保街97号,1008125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中心卫生院

2025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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