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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韦丽云)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63-8718323。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李妹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华街19号302房

粤(202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5546号

韦丽云

  


登记机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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