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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执法
类别
序号 执法环节 记录方式 记录要点



1 案源登记 文字记录   根据举报投诉、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上级部门指定、移送案件等案件来源,记录基本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
2 审查立案 文字记录    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记录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结合核查情况等提出处理意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3 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图片、视频等     记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必须有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案件调查终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机构核审。
4 审核 文字记录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还应当经由有关集体讨论决定。
5 告知 文字记录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6 决定 文字记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印章。
7 送达 文字记录、图片、视频等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情况。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现场拍照。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办公场所或者依据张贴,并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但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的,或者用人单位的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告期为三天。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8 执行 文字记录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9 结案 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行政检查 1 到达检查现场 音像记录     记录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 现场检查 文字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3 检查反馈 文字记录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音像记录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4 复查 文字记录     记录整改情况。
音像记录     记录现场复查情况,对现场进行拍照。
行政许可 1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受理 文字记录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文字记录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音像记录     现场核查的,记录现场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项目的有关场地设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4 决定 文字记录     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 文字记录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书、行政许可证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音像记录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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