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 执法信息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局各股室:

按照清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清府法治办〔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实际,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格式)

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5.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格式)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民族宗教股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局民族宗教股审核后方可作出。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和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对外交往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以及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2.对宗教教职人员在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进行敛财活动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处罚;

3.对违规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用品的处罚;

4.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境内外国人违反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罚;

5.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及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处罚;

6.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处罚;

7.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附件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经办机构报送民宗局民族宗教股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民族宗教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民族宗教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民宗局民族宗教股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民宗局民族宗教股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经办机构及时补充。

二、重点审核内容 

民族宗教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我局民族宗教股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出具审核意见 

民宗局民族宗教股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民宗局民族宗教股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民宗局民族宗教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民宗局民族宗教股、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经办机构对民宗局民族宗教股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民宗局民族宗教股复审。民宗局民族宗教股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经办机构。执法经办机构对民宗局民族宗教股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审核材料归档

民宗局民族宗教股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五、严格责任追究

民宗局民族宗教股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附件3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连山民宗局民族宗教股:

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XX决定,送你处法制审核。

附件:1、情况说明(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

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2、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3、相关的证据资料;

执法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案  由

送审部门

送审时间

行政相对人

性   质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种类

决定内容

办案人员

执法证号

法制审查内容

□(1)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3)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

准确;

□(4)行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的方框内划“√”,任意一项未划“√”的,不得审查通过。

法制审核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附件5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关于XX案的法制审核意见

XX执法机构:

经对XX案进行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执法权限方面;

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

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

三、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

四、程序方面;

五、文书规范方面;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民族宗教股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附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