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准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婚姻登记
服务中心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民退役军人字许〔2024〕04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准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825769305****)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再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28日